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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提供、获取他人个人信息近万条

发布时间:2023-11-28    次浏览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李某、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决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49200元,同时删除信息并公开道歉。

  陈某、李某是某网络货运公司员工。根据该公司规定,货运司机在该平台注册时,需缴纳1000元保证金,三个月后可通过平台退款。工作中,陈某等人发现大部分注册司机对该流程不熟悉或不知情。嗅到“商机”后,陈某伙同李某,利用工作便利收集司机个人信息,发给公司外部人员邹某。邹某联系筛选有退保意愿的司机,再由陈某指引其办理退款,从中收取手续费。据统计,陈某、李某共发送司机信息9623条,获利492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等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非法向他人提供或非法获取个人信息,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等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三名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受到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给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带来影响。

  大数据时代,如何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成为公众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网络平台、中介服务、快递物流等服务型行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能轻易获取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容易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重灾区。因此,相关企业应健全规章制度,堵塞监管漏洞,同时要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法律意识,切实筑牢个人信息保护“防火墙”。